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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司長的「垃圾論」

 

李克強訪港的「安保」安排,讓全港市民對警權和香港的言論自由起了極大的關注。

焦點之一,是唐英年為政府護航的言論︰

I think that is completely rubbish that we have violated civil rights, nor have we violated freedom of speech, because every single activity of the Vice-Premier has been covered by the media.

Jo見到報章專欄和不少博客都批評唐的語法(如這裡),常見論調是作為副詞的「completely」不能修飾名詞「rubbish」;並建議唐可用「sheer nonsense」、「absolutely ludicrous」或「it is not a fair comment」等語詞更好地表達他的意思。

不錯,副詞的功用是修飾動詞、形容詞或副詞,例如︰

1. They all lived happily ever after. (副詞 + 動詞)
2. It was virtally impossible. (副詞 + 形容詞)
3. He spoke virtualy inaudibly. (副詞1 + 副詞2)

然而在這裡,「rubbish」可作形容詞用(參 Macmillan Dictionary)。所以「completely + rubbish」於語法上並沒有問題。即使字典裡沒有把「rubbish」界定為形容詞,語感告訴Jo,「completely rubbish」是合符語法的。試想,「垃圾」在中文給人的第一聯想也是作名詞解,但我們也不會覺得說「他很垃圾」有不妥吧?在特定的語境下,詞語能賦予新的語義,也可從原先所屬的詞類 (word class) 延伸至另一詞類。更何況,無論是中文的「垃圾」還是英文的「rubbish」,其詞性早就從名詞延伸至形容詞。

事實上,英國也有人這樣寫,筆者在英國國家語料庫 (British National Corpus) 便找到兩條資料︰

4.The motor is completely rubbish , won’t be rubbish, but the profit bit is actually quite good. – Commercial Union: training session, 1993.
5. ” Anyone who buys this book needs their head tested, ” he says. ” It hasn’t even been reviewed yet and is already completely rubbish . I would sooner lose the use of both legs than read it. Some books are considered to be ” unputdownable ” but this one seems to be ” unpickupable “. – Daily Telegraph, 1992.

除了把「rubbish」理解成形容詞,Jo同意陶傑在其電台節目的解釋,副詞「completely」可以修飾聯繫動詞 (copular verb) 「is」,亦即

that is completely rubbish that we have violated civil rights… by the media.

紅色的部份(動詞補語)「是」能夠「完全地」成立的。若採用這種解釋,「completely」便是表示立場的標記詞 (stance marker)。

至於唐的修辭優雅不優雅,那是另一回事。有人提議用「it is not a fair comment that…」,不錯,這是受過教養的英國人的說法。唐先生衝口而出的一句「completely rubbish」,不一定是他修辭不好,筆者相信他這樣說,不過投主所好吧?至少說一句「completely rubbish」,方便慣於直譯的京官和大陸媒體拿著字典按字翻譯,總比婉委的英式英文更能「表述心跡」。而為甚麼平日溫文爾雅的唐唐為甚麼用上這麼強烈的字眼?啊,一年後的選舉不遠吧?快開始了,便得馬上憤怒鳥。

Jo 也在此疾呼︰Mr. Tang, your completely rubbish is completely rubbish!

(第一個「completely rubbish」,雖然是「副詞 + 形容詞」,卻已名詞化 (nominalised),「your COMPLETELY RUBBISH」性質便如「your SUNGLASSES」一樣,皆是名詞詞組 (noun phrase);第二個「completely rubbish」是動詞補語,用法便與唐司長的雷同。就是說︰唐生,你的垃圾論完全垃圾!)

C.A.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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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的中文書信(二)

Chinese letter續︰教育界的中文信(一)

文章的第四段︰

有見及此,本會同仁多年來致力推動內地升學教育事務,並到各區中學12組織內地升學講座,憑藉多年協助港生到內地升學的經驗,為老師及學生講解往內地升學的方法及13必須注意之事項。同時14亦希望籍此機會鼓勵香港學生前往內地升學。為了15增強講座之趣味性及互動性,本會已16成功邀請香港電台「頭條新聞」及「開心日報」節目主持人林超榮先生擔任17本會之客席嘉賓,18藉著林先生的內地工作經驗,19以風趣幽默的演說方法,20詳述未來競爭,放眼神洲,20娓娓道出升讀內地大學,乃至二十一世紀發展學術及個人事業的黃金機會。

12「組織」並不是「講座」的搭配詞。如改為「舉辦/舉行升內地升學講座」會好得多。

13「必須注意之事項」中的「必須注意」算是白話文,但配以「之」使句子不太協調。而整句又與「內地升學的方法」不諧協。況且要「注意」的事項本來就很重要,「必須」似是蛇足。何不把整句改為「為老師及學生講解內地升學方法和注意事項」?

14「亦」應挪去。

15「之」應改為「的」。

16「成功 + V」這類結構一直為不少本地語文工作者所垢病,指它是經歐化的壞中文。此句的「成功邀請香港電台『頭條新聞』及『開心日報』節目主持人林超榮先生」給我的感覺是,能邀請林超榮先生出席講座,是項得來不易的成就。也許如此,作者捨簡取繁,不說「本會已邀請林超榮先生」,而說「本會已成功邀請林超榮先生」?但何不簡單的說「本會已邀得林超榮先生」?「邀得」在這自有「成功邀請」之意。

17既然是「本會」的邀請,那麼作為「客席嘉賓」自當是「本會的客席嘉賓」。「本會的」可略去。

18至20諸句可謂「超錯」!作者原意說,嘉賓林超榮先生將會做18至20各項事情。可是因為中文是種意合語言,只要上文的確認了主語,下文諸句的主語便可略去(語言學家稱此「主題鏈 (topic chain)」)。現在作者暗換了主語,整段的語意都變了︰「本會已成功邀請香港電台「頭條新聞」及「開心日報」節目主持人林超榮先生擔任本會之客席嘉賓,(本會)藉著林先生的內地工作經驗,(本會)以風趣幽默的演說方法,(本會)詳述未來競爭,放眼神洲,(本會)娓娓道出升讀內地大學,乃至二十一世紀發展學術及個人事業的黃金機會。」

應怎樣改?這段本來就寫得很不好,幾個長句才一個句號,況且語法又錯得離譜。換著我,會重寫如下︰

本會已邀得林超榮先生擔任客席嘉賓。林先生在香港電台主持的節目「頭條新聞」和「開心日報」,風趣幽默,深入民心。林先生將會在是次講座中,分享他的內地工作經驗,講解放眼中國如何能提升未來的競爭力,以及報讀內地大學如何為個人製造學術和事業的黃金機會。

(待續)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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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界的中文書信(一)

Chinese letter

近日有位中學老師來信,傳來一封書函,內容是升讀中國大學的講座(看原文圖片)。這位老師說,讀起該信來覺得很不自然,但又不能明言錯在哪處,希望筆者可以點評一下;如有錯誤,希望筆者能夠指出來,讓讀中文的同學也有所警惕。

筆者同意這位老師的觀點,這封信的中文確是寫得彆扭。筆者邊讀邊縐起眉頭來!信中很多地方,不僅是明白的語法和標點錯誤,牽涉的是邏輯、乃至語言風格的衝突問題。

因為篇幅頗長,筆者決定按段落來分析這文章,分幾天刊出。又,為了尊重相關人士和構構的私穩,筆者把圖片稍作修改,把敏感的資料抹去。

原文如下(數字是筆者為方便分析所加)︰

致︰升學及就業輔導組老師
1有關舉辦《升讀中國大學講座》

2目前本地大學學位供不應求,本港學生唯有往外地升學。

升讀中國內地大學已是3本港學生求學的新出路,而4不只局限於美國5,加拿大,澳洲,英國,日本或6歐洲等地。

中港兩地互認學歷政策的實施,7使港生前往內地升學者日眾。8鑑於內地升學乃新興之升學途徑,同學認知不夠全面,9遂有不得其門而入之歎。另一方面,10學生往往會犯上一些小錯誤導致白白錯失了入讀內地大學之機會,如盲報選校志願、不懂得以內地考試形式作答「港澳台聯招試題」等。考生不明就理,11雖有高素質,結果都是功虧一簣。

點評︰

1書名號只適用於表示書籍、報刊、文件和文章的名稱。除非有一本叫名為「升讀中國大學講座」,否則《》便是誤用,應該改為引號(如果想突出這個講座的名字)或者索性不加標點。

2邏輯問題。這句的邏輯表達是,「目前本地大學學位供不應求」導致「本港學生唯有往外地升學」。這恐怕不是事實吧。第一,有限學位的確讓部份未能考上心儀大學課程的考生在海外另謀出路,但這群人總不是所有的「本港學生」吧?其二是,考不上大學,學生是不是「唯有」到海外升學?總有人選擇報讀理工職訓的課程,或者公司給予培訓(如空姐)。

3「本港學生求學的新出路」如刪去「求學的」會更簡潔。「學生」的責任自然是「求學的」。

4「不只局限於……等地」裡的「只」和「局限」的語義重覆了。說「不局限於……等地」其實已經很明白,句義等同於「不只……等地」。

5「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日本或歐洲等地」裡的地方是並列關係。現代中文應該使用頓號,而不是逗號?

6「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日本」是國家,「歐洲」是洲份,何似會放到同一類目?就算要辯稱「歐洲」是「歐洲諸國」,那麼,為什麼是在羅列國家名字時加上「英國」?用作者的邏輯,我們是不是可以寫「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日本或北美洲等地」?

7「使港生前往內地升學者日眾」是種問題叢生的病句!我們可以說「內地升學者日眾」,也可以說「使港生能前往內地升學」,但不能在「使港生__」的空隙位以一個完整子句作為補語!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而且用「使港生」作句子開首,表達「使港生能前往內地升學」和「前往內地升學的港生日眾」兩種意思,何不說「讓愈來愈多的香港考生能往內地升學」?

8 這句用了大量文言詞彙,如「鑑於」、「乃」、「之」,與10的白話風格完全不合,又沒有適當的過渡段落。而9一句「遂有不得其門而入之嘆」則是太過。如果改為「報考內地院校是近年新興的升學途徑,同學對它的認識不夠全面,往往不知如何準備」,讀上來會更流暢。

10一句裡連續使用了兩個疊字副詞「往往」和「白白」。如果這是篇演講辭,加插這些字詞的確可以使演說更為鏗鏘有力。在一封正規的書信而言,我認為刪去更好。還有一些「往往會犯上」、「一些」、「小」、「之」,使這句充滿沙石。建議把句子改寫為「學生常因輕微錯誤而失去入讀內地大學的機會」。

11「雖有高質素,結果都是功虧一簣」,語法不通、語意不明確。我想作者想表達的是,「雖然學生具有高水準,可是考試技巧和報考策略的錯誤,導致報考結果未能盡如人意,學生的努力付諸流水」。

(待續)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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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欺負、刀戎相見

今天《都市日報》報導了一宗中國新聞︰

近年,內地接二連三爆發多宗校園暴力事件。有女學生對所疑同學進行欺負,令其當面下跪,也有男生間因打球不順心而刀戎相見。

就這一段,筆者有兩點想談談︰

1. 有女學生對所疑同學進行欺負
香港有些專欄作家和學者曾撰文批評「進行 + 動名詞」的語法結構,認為它是歐化句法,而且對中文帶來壞的影響。筆者並不反對歐化,本人認為所謂歐化模式是中英文接觸所帶來的必然語言轉變。問題是運用歐化句法時,最少也該確保該用法不會對中文讀者帶來太彆扭的感覺。

如果對現行的報章、書本、雜誌做點小統計,會發現「進行」一般與正規的名詞/動名詞共用,如「進行抽檢」、「進行核試」、「進行研究」。題材大多於政治、經濟和學術等議題有關。「欺負」這種小事,以「進行」搭配之,便給人很不自然的感覺。如果把這種非正式的動詞稍加伸延,整句自能改寫如下,其理明甚︰

近年,多宗校園暴力事件在內地接二連三地進行爆發。有女學生對所疑同學進行欺負,令其進行當面的下跪,也有男生間因進行打球時不順心,而進行刀戎相見。

2. 刀戎相見
筆者猜這是記者發揮創意,從成語「兵戎相見」稍改而成。估計記者以為「兵戎相見」的「兵」是指「士兵」,這宗新聞既不是打仗,只是亮亮刀來劈友。因此「兵」能易之為「刀」。

其實,「兵戎」本指「兵器」或「武器」。「兵戎相見」便解做要出動兵器解決問題,引申為訴諸武力。從報導得知,學生以刀相鬥,為甚麼不說他們「持刀殺人」。若嫌此太平白,要賣弄一下文筆,套一兩個成語,也該先查查字典才下筆吧。這一句保留原來的說法,寫成「有男生間因打球不順心而兵戎相見」便是佳句。

這也許是港式中文頗常見的一個問題。學習者對一個未能判斷的詞語,往往望文生義,把個別詞素誤作一完整的詞語。「兵戎」便是好例子,拆開「兵」或「戎」來解都不能得出「兵戎」的意思。筆者早前寫過文章談「英雄」,道理雷同。

C.A.Jo

伸延閱讀︰
< 弟子、英雄、處女 > –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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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的中文

整體來說,香港人寫英文書信比寫中文公函,來得得心應手。香港是個雙語並重的社會,現時很多商業公函,雖然以英文起草,但由於法律的原由和現實的需要,大多附有中文譯本。而問題往往不是出自英文原文,而是中文譯本。

就以筆者最近收到的銀行信為例吧(請看附圖),快讀起來已見問題數端,讓我感到行文頗別扭。

一、
To facilitate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為促進我們能盡快處理你的申請

英文中,動詞「facilitate」的及物對象是「名詞賓語」,即「the application process」。我不知「促進」是不是譯者查字典所得,但「促進」這動詞跟「facilitate」一樣,是要跟名詞賓語,例如「促進交流」、「促進合作」、「促進經濟」等。

例子中「我們能盡快處理你的申請」是一個完整子句 (finite clause),並不是名詞,因此用「促進」作動詞是有問題的。簡單的做法是改用動詞「促使」,因為「促使」後跟的是子句,例如以下句子︰

愛國詩人屈原為促使醉生夢死的君臣醒覺,在五月五日投江自盡。

好奇心促使科學家探究未知的領域,日復一日地進行艱深的科學研究。

區分不了「促進」和「促使」,可能與香港人對漢語語法缺乏認識有關。

此句其實可以寫得再自然一點︰「為使我們能盡快處理你的申請」或「為使申請能盡快受理」。

二、
if we do not receive these documents within 4 weeks from the date of this letter
如本行未能於發信日起四星期內收到上述所需之文件

the processing of your application will be terminated.
有關審批程序將會終止

這裡該與英文原文沒有直接關係。反倒是下筆的人太多冗詞。「上述所需之文件」何不乾脆寫做「上述文件」,「所需之」完全是蛇足,倒不如英文「these documents」來得簡單、直接。「有關審批程序」的「有關」是多餘的,「程序」也非屬必要,筆者認為逕用主動句「本行將終止審批」或「本行將終止你的申請」表達,語氣更佳。

三、
中譯本沒有完全處理原文的資訊 (information)。「If you have already sent us the requested documents, please disregard this letter」沒有譯出來。如果譯文前部份已提供相關語境,讀者可從已提供的資訊理解到這條新訊息,問題不大;但這裡明顯是漏譯了。筆者看來這是個很嚴重的錯誤。如果譯文不是為了合符法律規定,而是為了照顧不懂英文的讀者,譯文對原文資訊的重新演繹有漏誤,對中文讀者不太公平;若因此牽涉法律責任,銀行自不能以那條甚麼「如中英文版條文有所出入,自當以英文版為準」條文做辯護的理據。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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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兔子

網友方潤兄在上一篇文章留言,提到生肖兔子除了用「Rabbit」表達以外,也見有人用「Hare」。

「Rabbit」和「Hare」都有人用,至於用哪一個,便看自己所好了。

按字源來說,「hare」一字出現得比「rabbit」更早。「hare」見於公元約 600 年的古英語「hæra」。至於「rabbit」源至十五世紀的中古英語「rabbyt」。

根據維基百科的資料,「十二生肖」最早見於南北朝。時宇文護給母親的信寫道︰「昔在武川鎮生汝兄弟,大者屬鼠,次者屬兔,汝身屬蛇。」(《北史﹒宇文護法》)

南北朝是公元 420 – 580 年。如果做翻譯,引用英文「hare」來表達中文的「兔」,會具有較深刻的歷史和文化意義。

但語言是用來溝通,並且不斷轉變的。印象中,「rabbit」比「hare」用得較廣泛。我自己傾向說「rabbit」,教英文更會選擇從眾了。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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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發財 兔年進步

恭喜發財!祝各位網友兔年快樂!讀書的學業進步,工作的事事順利、升職加薪。願大家一起「兔」氣揚眉吧。

中國農曆的日子怎麼講?

兔年,英文可以寫做「the Year of the Rabbit」。留意,「Year」和「Rabbit」應該用大寫。因為這個「兔之年」不是隨便的一隻白兔,也不是隨便找來的一年。它指向中國的生肖「兔」,而且是該生肖的代表年。

農曆「正月初三」和「八月十五」又該怎麼講呢?以前曾見學生把它們寫做「3rd January」和「15th August」。這寫法有點創意,但不正確。因為從「January」至「December」雖然也是十二個月份,但每個名字都指涉西元曆法。「3rd January」會讓人想起西元一月三日。也就是說,「January」並不對應中國曆法中的「正月」(一月)。

如果要談及中國曆法,可以用序數 (ordinal number) 把月份和日字翻譯出來。「正月初三」便可以寫做「the third day of the first month」,「八月十五」便是「the fifteenth day of the eighth month」。道理是「第…月的第…天」。如有需要,可以在日期後加上「according to the Chinese Calendar」(根據中國曆法)。若然文章已有相關語境,便可省下這重功夫。

祝大家新年快樂,如果在香港,逕說「Kung Hei Fat Choy」或「Gong Hei Fat Choi」便可以。當然,正式一點,我們可以跟朋友說,「Wish you every joy in the Year of the Rabbit」。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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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n 之辨

冠詞 (Article) 在英語詞類 (Part of Speech) 中是小門小派,只有三位成員︰a、an、the。雖然如此,香港學生要嫻熟使用冠詞,仍有一定的困難。

例如,很多小學生學習 a/an 的分別時,被灌輸一條規則︰在冠詞之後的詞語,如果首個字母是 a, e, i, o, u (有老師謂之「響音」),要跟 an;否則,「非響音」的情況(其餘的字母),則用 a。 例如︰ a man, a book, a phone; an apple, an egg, an issue 等等。

但請看看以下的例子︰

(1) an MTR train
(2) an honour
(3) a unit

如果用這條「a,e,i,o,u 規則」來判斷 (1) 至 (3) 句的話,應填︰

(1a) * a MTR train
(2a) * a honour
(3a) * an unit

但事實剛好相反,(1a) 至 (3a) 均不合符文法。 為甚麼會這樣呢?原來,該用 a 還是 an,並不是隨後詞語的首個字母是否 a,e,i,o,u;而是取決於它是否一個元音。如果是元音的話,就要用 an;輔音則用 a。怎麼知道一個字的首個聲音是否元音,最客觀的方法就是借助國際音際︰

(1b) /em.tiː.aːr  treɪn/
(2b) /aʊər/ /ɒnər/
(3b) /juːnɪt/

[e]、[a] [ɒ] 是元音,所以 MTR train 和 honour 要用 an;unit 雖然用「u」開頭,但實際的第一個音節是 [j],並不是元音,是故須用 a。

想知道哪些音標是元音,哪些音標是輔音;可在牛津、朗文、劍橋這些大眾化的字典裡找到。一般而言,它們會在首幾頁或者尾幾頁說明本字典採用的音標系統。

讀者朋友或會問︰哇,我不會拼音,而 Jo 剛才指出的這條規則好像會推翻我以前學過的東西。其實不用擔心,a,e,i,o,u 雖然不能盡釋所有 a/an 的選字情況,但日常我們所遇到絕大部份的英文字,都合符 a,e,i,o,u 這條規則的。但若然你能用實際發音來劃分 a/an,那就最準確了。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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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 Tie Keep Your Election Promise

特首施政報告大會,出現小插曲。泛民議員連成一線,舉起「Bow Tie Keep Your Election Promise」的標語,被曾蔭權揶揄為「好像文法有錯」,單數名詞後面應加「s」。泛民議員堅持用法正確,因標語是命令句,Bow Tie 是第二身稱謂。

雙方各執一詞,究竟哪方面才是正確呢?

根據曾先生的說法,「Bow Tie」作為第三稱謂的單數名詞,其後的動詞「Keep」要作變化,加上 -s,才合符文法。使句子變為︰

(1) Bow Tie keeps your election promise.

根據劉慧卿的說法,該標語是喝令,因主語是第二人稱,故無須有任何變化。即 (2)︰

(2) Bow Tie, keep your election promise!

比較 (1) 和 (2),我認為 (2) 較合理而 (1) 有問題。(2) 在英文是祈使句 (Imperative sentence),就如同以下例子︰

(3) Bonnie, go and find the answer yourself. (命令)
(4) Sir, please give me some water. (請求)

(2)、(3) 和 (4) 的主語則是受話對象,即「you」。不過英文的用法裡,祈使句一般把主語「you」作縮略 (Ellipsis) 處理。即以下句子的底線部份︰

(2a) Bow Tie, ___ keep your election promise!
(3a) Bonnie, ___ go and find the answer yourself.
(4a) Sir, (would) ____ please give me some water.

至於 (1),在英文裡它是個陳述句 (declarative sentence),主語的確是「Bow Tie」,而動詞「keep」也有需要屈折 (inflect) 而成「keeps」。但如此一來,句子又出現其他文法問題。賓語的其中一個修飾成份「your」的所指,和主語的並不是同一人,如下︰

(1a)* Bow Tie[x] keeps your[y] election promise.

除非把「your」的所指糾正成「Bow Tie」(如 1b ),或者採用劉慧卿的分析 (2b)。句義才會合理︰

(1b) Bow Tie[x] keeps his[x] election promise.
(2b) Bow Tie[y] keep your[y] election promise.

因此,曾先生在句子 (1) 犯了「常山之蛇」的錯誤——擊其首則尾至,擊其尾就首至——沒法能說服人(至少語言學家很難同意曾先生的說法)。而我只能接受劉女士的解釋。

順帶一提,有網友批評泛民的標語也有錯,錯在沒用標點,把「Bow Tie」和「keep your election promise」分開來。我同意有標點、減少歧義,是可行的做法;但略去標點也不是錯誤。尤其在口語這種非正式 (informal) 的文體裡。況且從語用學角度看來,當時議會內的受眾,定必知道 Bow Tie 是何許人物,也不至於把標語理解為 (1a)。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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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歧義句

Courtesy of 'http://simg.sina.com.hk/cp/0/0042/3996/2/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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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鴿黨的誹聞牽起滿城風雨。黃世澤在網誌談到《明報》新聞的標題,還揶揄了一番︰

譚香文指甘乃威曾兩度示愛

觀乎以上一句,我們可以有幾種詮釋方法︰

(1) 譚香文指甘乃威曾兩度向她示愛
(2) 譚香文指甘乃威曾兩度向女助理示愛
(3) 譚香文指甘乃威曾兩度向太太示愛
(4) 譚香文指甘乃威曾兩度向 x 示愛    ( x 原則上可以指代任何人)

如果讀者對這宗新聞一無所知,甚至他根本不認識譚女士和甘先生(例如他是台灣讀者),他很可能把標題理解成 (1) 。當然,如果閣下追開生果報,把此事當八卦新聞去追,自然會聯想到 (2)。要聯想到 (3),可能你要對甘先生的背景有多點認識(最少知道他有家室)。(4) 是按語言邏輯和常理推衍。

報導手法比較中肯的傳媒,撰寫新聞標題時應盡可能減少歧義。新聞撰寫雖屬應用文範疇,然而也大有學問,標題更是一難。如何在一個子句 (clause) 甚至是一至兩個詞組 (phrase) 裡濃縮整段意思,絕非易事。

不這樣寫的話,可以怎麼寫?我腦中即時呈現兩個寫法︰

(a) 甘被指兩度向女助理示愛
(b) 譚香文︰甘兩度向女助理示愛

(a) 的好處是把譚女士的指控突出,譚女士的名字沒有放在標題內,但我認為這是恰當的,因為指控內容比指控者較重要,況且讀者可在內文或者新聞圖片得悉是誰作出指控。而(a)的主語是甘先生,突出他的主角地位;同時(a)是被動句,被動句往往帶負面聯想,配合本宗緋聞的內容。

(b) 一句性質和 (a) 相類,不同的是,一︰(b)有指控者的名字;二︰(b)是主動句。但新聞標題力求簡潔,案件內容和字句簡潔之間,往往斟酌衡量。我個人會選擇 (a) 的處理方法。(b) 引述譚女士的說話,但從文字上不知道她當時是「指控」、「踢爆」還是「細說」,也說不出 (a) 的負面意思。

儘管如此,(b)怎麼說也總比 (1) 來得簡潔。因此,總體來說,我會選擇 (a)。

各位有其他建議嗎?

C.A.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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